一例一休的實施已經一個多月了,有一些朋友對於自己特別休假的權益還懵懵懂懂,整理修法前後差異及主要問題提供大家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06/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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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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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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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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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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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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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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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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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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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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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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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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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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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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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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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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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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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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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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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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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起特別休假實施重點:
1.
特別休假應先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
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
2.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3.
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記載於工資清冊,並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相關問題Q&A
Q1:特別休假何時可享有休假權利?何時結算未休假天數?何時折算工資?
A1:依到職日期舉例如下
到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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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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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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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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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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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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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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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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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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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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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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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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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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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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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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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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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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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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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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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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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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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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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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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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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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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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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工作年資滿1年後,因為已經把滿半年的特別休假3日休完了,所以滿一天後只剩4天特別休假,這樣對嗎?
A2:不對,特別休假是依勞工工作年資累計計算,達成各年資的條件時,就各享有相對應的特休天數,不會產生相互抵充或涵蓋的效果。所以,當工作年資滿半年後,即可享有3天特別休假。待工作年資滿一年時,即可另外再享有7天休假,並非僅剩 4天。
Q3:小林於 103 年 7 月 1 日到職,105年7月1日起,工作年資滿 2 年,依原勞動基準法規定,享有 7 日特別休假,且於 105 年 12
月已經把 7 日休完。自 106 年1 月1日起,小林還有特別休假嗎?
A3:有,106/1/1起享有3天休假;106/7/1起滿三年時,再享有14天休假。
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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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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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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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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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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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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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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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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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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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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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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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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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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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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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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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現在若是員工自己不想休假導致特別休假於年度結算時未休完畢,是否可以不折發工資?
A4:不行,不論什麼原因導致特休未休完畢,都應該要折發工資。
Q5: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A5: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計算標準
例如:每月工資為 30,000 元,每日為 1,000 元,若剩餘 7 天特別休假未休,應折發工資 7,000 元。
Q6: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嗎?
A6: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公司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Q7:特別休假可以用「半日」為單位請假嗎?
A7: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公司若要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Q8:部分工時勞工需要給特別休假嗎?
A8:要的,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算。
(1)非每個工作日到職者:例如平均每週工時20小時,則為全時人員40小時的1/2,則特休天數依年資計算天數後,給予1/2。
(2)每個工作日均到職,僅每日工作時間較短:需給予法令規定之的天數。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勞動部還貼心的設計了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大家不妨也可以驗證一下自己的特休假天數是否正確哦!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