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特別休假

一例一休的實施已經一個多月了,有一些朋友對於自己特別休假的權益還懵懵懂懂,整理修法前後差異及主要問題提供大家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06/1/1
105/12/3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3
0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7
7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10
7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14
10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15
14
十年以上者
16-30
15-30

106/1/1起特別休假實施重點:
1.   特別休假應先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 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
2.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3.   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記載於工資清冊,並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相關問題Q&A
Q1:特別休假何時可享有休假權利?何時結算未休假天數?何時折算工資?
A1:依到職日期舉例如下
到職日
休假權利
結算日期
列入折算工資
105/10/1
106/4/1(3)
106/9/30
106/10
105/7/1
106/1/1(3)
106/6/30
106/7

106/7/1(7)
107/6/30
107/7
105/1/4
106/1/1(3)
106/1/3
106/2

106/1/4(7)
107/1/3
107/2
105/1/1
106/1/1(7)
106/12/31
107/1

Q2:工作年資滿1年後,因為已經把滿半年的特別休假3日休完了,所以滿一天後只剩4天特別休假,這樣對嗎?
A2:不對,特別休假是依勞工工作年資累計計算,達成各年資的條件時,就各享有相對應的特休天數,不會產生相互抵充或涵蓋的效果。所以,當工作年資滿半年後,即可享有3天特別休假。待工作年資滿一年時,即可另外再享有7天休假,並非僅剩 4天。

Q3:小林於 103 7 1 日到職,10571日起,工作年資滿 2 年,依原勞動基準法規定,享有 7 日特別休假,且於 105 12 月已經把 7 日休完。自 106 1 1日起,小林還有特別休假嗎?
A3:有,106/1/1起享有3天休假;106/7/1起滿三年時,再享有14天休假。
休假權利
休假日數
結算日期
104/7/1
7
105/7/1
7
105/12/31
106/1/1
3(10-7)
106/6/30
106/7/1
14
107/6/30

Q4:現在若是員工自己不想休假導致特別休假於年度結算時未休完畢,是否可以不折發工資?
A4:不行,不論什麼原因導致特休未休完畢,都應該要折發工資。

Q5: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A5: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計算標準
例如:每月工資為 30,000 元,每日為 1,000 元,若剩餘 7 天特別休假未休,應折發工資 7,000 元。

Q6: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嗎?
A6: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公司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Q7:特別休假可以用「半日」為單位請假嗎?
A7: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公司若要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Q8:部分工時勞工需要給特別休假嗎?
A8:要的,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算。
(1)非每個工作日到職者:例如平均每週工時20小時,則為全時人員40小時的1/2,則特休天數依年資計算天數後,給予1/2
(2)每個工作日均到職,僅每日工作時間較短:需給予法令規定之的天數。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勞動部還貼心的設計了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大家不妨也可以驗證一下自己的特休假天數是否正確哦!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