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讀生國定假日未當班時,要給薪資嗎?」「兼職人員也享有特別休假嗎?」「約聘人員轉正職後的年資該怎麼計算?」最近常常接到有關工讀生或約聘人員的勞動條件相關咨詢,工讀生、兼職人員、約聘人員…為什麼有那麼多不同的名稱啊,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聘僱名稱的差異在哪裡
A君:因為公司有一個臨時性的業務,需要二個月的臨時人力,所以我和公司簽了二個月的定期契約,每個禮拜的工作時數和上下班時間,都和大家一樣。 我是全時約聘人員
B君:因為公司有一個六個月的專案工作,每週需有二日協助整理帳務,因此我和公司簽了六個月的定期契約,每週四及週五到公司上班二日。 我是部份工時約聘人員
C君:因為企劃部有人力上的需求,我除了現職客服務的工作以外,另外又兼任企劃部的工作,對企劃部而言,我是一位兼職人員。
D君:我本身是一位家庭主婦,為配合小孩的上下學時間,公司同意我每天上班時間為10點到15點。 我是部份工時兼職人員
E君:我目前是夜間部大三的學生,每週的上課時數較少,且大部份均為週六上課,因此我每個禮拜的工作時數和上下班時間,都和大家一樣。 我是全時工讀生
F君:我目前是日間部大三學生,因為每週三及週五要上課,因此我只有每週一、二、四來上班。 我是部份工時工讀生
對勞動條件來說,那些不同的名稱都只是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更彈性運用人力,而使用的非典型僱用,不管是約聘人員、兼職人員或是工讀生,確定的是,只要受企業聘僱,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而保障的範圍,要看的就是的工時狀況,是否屬於全時勞工,或屬於部份工時勞工。以上述B君、D君及F君來說,都是屬於部份工時人員,他們到底有哪些權益,和一般的全時工作者又有什麼不同?
部份工時人員應知的基本保障
上班日即加保勞保
說明:4人(含)以下不用設立投保單位,但不管員工幾人,都需要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並提繳6%勞退
不一定要加保健保
說明:
(1) 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2) 在學工讀生,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未滿十二小時則可以不保)
(3) 如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
工作年資
說明:自受僱日起算,不論全時勞工轉為部份工時或部份工時轉為全時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均相同
舉例:104/06/28到職,至106/6/28年資2年
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不需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說明:按時計酬者之例假及休息日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133元」中。因此,按時計酬者,如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33元,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參考:台北市勞動局
參考:台北市勞動局
適用休息日的加班規定
說明: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舉例: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算式:第6天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
(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參考:台北市勞動局
國定假日上班薪資加倍發給
適用特別休假
說明: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舉例:小林到職日為104/06/28,每周約定2日出勤,至106/6/28起,特休天數幾小時?
算式:平均每週工時X 52週 / 正職全年工時 X (3~30天) X 8小時
16/40X10X8 =32小時(4天)
16/40X10X8 =32小時(4天)
適用婚、喪、事、病假
說明: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依平均每週工時比例計算
算式:平均每週工時/ 40小時X (應給予假別天數) X
8小時
適用產假
說明: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不依比例給假。
暑假期間,許多公司也紛紛提供打工機會,打工族容易因不了解自身應有的基本保障,常在遭遇職災、申請給付或和朋友閒聊時,才發現權益受損。公司也可能在受到勞動檢查或遭遇被檢舉時,才發現原來觸犯了勞基法。人資人員應清楚了解全時人員與部份工時人員權益上的差異,才能避免觸法,也才能讓不同型態的人力運用,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