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主管必看「一例一休」大補帖


最近幾個月來,職場上最熱絡的話題「一例一休」與勞基法的修訂,就在這個年度結束前,協同了三家公司針對制度面及執行面做了一些規劃與調整,也看到了不同經營者的不同思考面向。


A公司老闆思考從人力、薪資及獎金的相互關係,以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努力維持營運成本,總之就是讓羊毛出在羊身上。
B公司老闆則不斷提出各種假設方案,想盡各種方法,要解決假日加班費該如何處理?如何將人力轉調派遣?或加班費與績效獎金的運用…等,以維持如同過去一般的營運模式。
C公司老闆專注在流程的改造,思考輪班制、進用非典型人力與人力調整的可能性,並計算出每一位員工因調整輪班而少了加班費的差異金額,再透過激勵制度的設計,在達到營運績效下,提供獎金以降低員工實質所得下降的可能。

我在看這三家公司的差異,就是老闆和員工的心態,以及勞資關係間的互信基礎不同。我從C公司老闆三不五十提供的資訊來看,能感受到他不只思考公司營運的問題,更從員工的立場去檢視這是不是一家值得讓人甘願付出的公司。記得有一天某一個主管向他提出了一個偏門的建議,當場他謝謝那位主管並婉拒了。事後他跑來告訴我:「從開始經營公司的那天起,我就告訴我自己,我一定要抬頭挺胸、理直氣壯的站在員工面前。」

掌握重要原則

這是一個考驗人資的時刻,這段時間我和這幾家公司的負責窗口溝通了以下幾個原則:
1.要確實了解法令的內容,避免一知半解,最好能把公司的實際現況套用進去模擬。
2.要把勞動檢查無重大缺失當作一項重要指標,合法合規勿心存僥倖,如果老闆有不同的看法時,務必告知可能產生的風險。
3.除了檢視各種方案的可行性與合法性外,也應思考各種方案的優劣與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
4.主動做好勞資溝通的角色,利用公告或會議等方式傳達公司的政策,避免員工猜疑才能建立勞資互信基礎。

這段時間大家比較頭痛也詢問最多的問題,就是各種加班費的計算及稅賦扣繳方式,整理說明如下,2017即將到來,一月份馬上面臨年度績效獎金計算及所得稅申報…等作業,所有人資同學及朋友們辛苦了,大家明年繼續加油~


2017年一例一休加班費計算說明

假設一週出勤排定如下: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星期一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工作日

以月薪24,000元計算,時薪100元,當日工作每時段可獲得總薪資如下(紅字為月薪24,000元的部份,黑字為額外給的加班費)
名稱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例假日(註3)
定義
Ø 星期一~
Ø 調整補班日(1)
Ø 星期六
Ø 調整休息日(註1)
Ø 國定假日
Ø 特別休假
Ø 補休日(註2)
Ø 星期日
1-2小時
100
234
(100+100*4/3)
200
(100+100)
200+補休
(100+100)
3-8小時
100
267
(100+100*5/3)
200
(100+100)
200+補休
(100+100)
9-10小時
134
(100*4/3)
267
(100*8/3)
134
(100*4/3)
200+補休
(100*2)
11-12小時
167
(100*5/3)
267
(100*8/3)
167
(100*5/3)
200+補休
(100*2)
說明

Ø 4H8H12H三種單位計算。
Ø 未滿8H8H計算。
Ø 未滿8H8H計算。
Ø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


註1:國定假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時,其前一日或後一日調整為休息日,另擇一個休息日調整為補班日。
註2:國定假日遇例假日及休息日依法應給予補休一天,補休日視為「國定假日」。
註3:例假日若非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出勤,則屬於非法加班,加班費應比照休假日給付;但依勞基法§79,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每月加班46小時計算範圍與稅賦關係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例假日
1-2小時

列入46H範圍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3-8小時

列入46H範圍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9-10小時
列入46H範圍
列入46H範圍
列入46H範圍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11-12小時
列入46H範圍
列入46H範圍
列入46H範圍
直接免稅額
不列入46H

加班費稅賦扣繳說明:
1.     休假日及例假日之前8小時及依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全日加班屬直接免稅額,且不列入46小時計算範圍內。
2.     其餘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範圍內屬於免稅額,超過46小時之加班屬違法之加班,其加班費列入應稅薪資。
3.     依法令規定金額計算之加班費屬於免稅範圍,超額給付應列入應稅薪資。
4.     例假日非法加班時,則比照休假日方式扣繳。
基本上,若依法令給付加班費,每月應該不會有應稅之加班費~